《大氣污染防患未然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大氣污染防患未然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 嚴格的責任與考核制度確立 |
2014-05-29 |
中國環境報記者張秋蕾北京報道 按照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患未然行動計劃的通知》(以下簡稱《大氣十條》)要求,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能源局等有關部門編制了《大氣污染防患未然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考核辦法》),并于近日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作為《大氣十條》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辦法》明確了實行《大氣十條》的責任主體與考核對象,確立了以空氣質量改善為重要的評估考核思路,標志著我國嚴格大氣環境管理責任與考核制度正式確立。
《考核辦法》設置了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患未然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兩類指標,實施雙百分制。其中,復合型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重慶市等11個省份,以PM2.5年均濃度下降比例為質量考核指標;其他省(區、市)以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為質量考核指標。同時,重點選擇了對空氣質量改善效果顯著的任務措施,建立了可量化、可評估、可考核的大氣污染防患未然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指標體系,包括產業結構調整化、清潔生產、煤炭管理與油品供應、燃煤小鍋爐整治、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機動車污染防患未然、建筑節能與供熱計量、大氣污染防患未然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10項子指標。
《考核辦法》考慮大氣污染防患未然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復雜性,體現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三大區域與全國其他地區分類指導的原則,突出各自工作重點。在年度考核時,對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地區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患未然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雙考核;對其他地區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單考核,大氣污染防患未然重點任務完成情況作為評估性指標。強化空氣質量改善的剛性約束作用,終期考核僅考核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未完成《大氣污染防患未然目標責任書》(以下簡稱《目標責任書》)所列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即視為未通過考核。
考核結果報經國務院審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作為對各地導班子、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同時,實行“獎”與“罰劣”并重,對考核結果秀的將加大大氣污染防患未然專項資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將予以適當扣減。對未通過考核的,實行嚴格責任追究。
《考核辦法》的出臺,是國務院為加快落實《大氣十條》做出的又重大決策。《考核辦法》的實施,是《大氣十條》落實到位的關鍵措施和根本保障,必將進步加強我國大氣污染防患未然工作,加速全國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的進程。